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转让。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宅基地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得随意出售,但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可以进行转让。
农村宅基地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得随意出售,但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可以进行转让。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