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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加班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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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加班 时间的多少和综合工时制几乎没有关系,正常来讲取决于企业决策方向;比如:订单需求,而人力不足时,则必须靠多加班来确保交期;或者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收入稳定,会计划一定的加班时间,而不是控制到越少越好。 是不是用来调休,则首先应满足 劳动法 规的基本要求;劳动法没有严格及明确要求时,取决于企业决策层;如果仅考虑企业成本控制,则通常尽可能以调休方式处理(比如广东有些地区因用电紧张而由下达错峰用电指令,企业则须配合调休;也有用计件制、责任制来规避等等)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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