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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判刑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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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犯罪地。因为刑事案件的管辖是以犯罪地为主、住所地为辅的制度。一般是犯罪地审判之后,由当地派出所已送附近监狱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机关,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一、和判刑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是刑罚执行措施;

2、判刑是刑事司法活动。

(二)适用对象不同:

1、对象是罪犯;

2、判刑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场所不同:

1、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

2、判刑是在人民。

二、劳动改造的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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